洗錢罪(crime of money laundering)是指掩飾、隱瞞毒品犯罪、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、恐怖活動犯罪、走私犯罪、貪污賄賂犯罪、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、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,提供資金賬戶,將財產轉換為現金、金融票據、有價證券,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,跨境轉移資產,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行為。
1997年刑法第191條設立了洗錢罪,將毒品、黑社會、走私三類犯罪納入洗錢罪的上游犯罪范圍。2001年刑法第191條洗錢罪中單位犯罪增加“情節(jié)嚴重”檔次。2006年刑法第312條修訂為“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”,將其作為洗錢犯罪兜底條款,具有了妨害司法罪和洗錢犯罪的雙重屬性。刑法第191條中增加3種上游犯罪,形成洗錢罪7種上游犯罪的格局。刑法第191條第2款第2項財產轉換對象在“現金、金融票據”基礎上新增了“有價證券”。2020年刑法第191條修訂,對自洗錢、行為方式、“明知”要件、罰金刑進行了調整。2024年8月19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聯(lián)合召開新聞發(fā)布會,發(fā)布辦理洗錢刑事案件司法解釋,《解釋》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九十一條,犯洗錢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;情節(jié)嚴重的,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。